▲男子在超商用手機偷拍少女內褲被店員發現。(示意圖/取自免費圖庫pexels)
記者劉人豪/台南報導
台南一名男子2024在超商偷拍未成年少女內褲,被店員發現後報警,法院查出該男子在2018年也曾拿手機偷拍,認為男子不知悔改再犯,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,依法判有期徒刑7月,不得緩刑。
判決指出,莊姓男子2024年7月2日,在台南永康一家超商,看到一名當時16歲的少女在選購商品,於少女不知情下,將手機鏡頭伸至少女裙底竊錄內褲、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,經店員當場發現報警。
法院調查,莊男坦承犯行,而莊男在2018年間曾因在文具店內以手機竊錄他人下體隱私,遭檢察官提起公訴,因與被害人和解,被害人撤回告訴,判處公訴不受理。認為莊男不知記取教訓,又在便利商店內擅自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,所為實應予嚴懲。
法院審酌,莊男於2018年間因前述犯行遭法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後,不知悔改再犯,並非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;莊男於2018年間偷拍後,並未自覺需就醫,且本案發生後亦未就其偷拍衝動尋求醫療幫助,直至2025年在律師建議下才開始就醫治療,難認其無再犯之虞,不宜緩刑,依法判有期徒刑7個月。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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