▲鍾文智(中),先前與藝人梁佑南(右)一同做公益,但如今遭重判定讞須入監。(圖/記者陳以昇翻攝)
記者吳銘峯/台北報導
「連一鮑魚」前董事長、「摩坦利」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,被控炒作多檔存託憑證(TDR),一審將他重判有期徒刑18年。高等法院二審認定她海撈4億4千多萬元,重判有期徒刑17年6月,全案再上訴,最高法院今將他所涉多罪分別重判3年3月到9年10月不等刑期定讞,鍾文智須入獄執行。
本案最大爭議點在於TDR,這是指台灣存託憑證(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),又稱「第二上市」,指外國企業已經在國外上市,另外也在台灣的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,以存託憑證掛牌,並對在台灣的不特定大眾進行募資。對於TDR的法律屬性,最高法院先前的判決判例,曾定義為《證券交易法》中的「有價證券」。
檢方起訴指出,2010年間新加坡掛牌上市的大陸江蘇揚子江船業控股有限公司,在台發行TDR,鍾文智認為有利可圖,從當年9月起,利用人頭戶炒作揚子江TDR,將價格炒高至46元,高於大盤行情18%以上,檢方認為鍾文智藉此獲利超過2億元,但揚子江TDR早已下市。此外,檢方也陸續發現鍾文智炒作明輝、特藝石油等等多檔TDR,一併提起公訴。
一審法院認定鍾文智有罪,重判有期徒刑18年。案件上訴二審期間,鍾文智開始發揮影響力,找了不少法學專家出面開研討會,探討TDR在台灣的合法性,以及是否構成《證券交易法》中的「有價證券」。另外也透過關係影響立委,在立法院中召開公聽會討論TDR的屬性;甚至當時的立委余天都公開批評,稱鍾文智因炒作TDR一審被判刑18年,「殺人放火都不一定判這麼久」,認為有修法釐清的必要。
即便鍾文智動作頻頻,高等法院不受影響,還是認定TDR屬於《證券交易法》中的「有價證券」,因此鍾文智炒作TDR有罪;此外,高院也計算鍾文智不法所得為4億4千餘萬元,高院因此將鍾文智判處有期徒刑17年6月、並宣告沒收不法所得。
全案再上訴,最高法院審理後,12日將他犯下的5個證交法罪行、2個洗錢罪行判刑定讞,分別判處8月到9年10月不等刑期,將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。此外,雖然鍾文智目前被以電子腳鐐監控,但最高法院仍擔心他潛逃,因此火速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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